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掌握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体系,重点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事故应急与报告调查处理、工伤保险认定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核心内容。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是考试中分值最重的章节之一,每年约 10-15 分。涵盖12部行政法规,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6分)、工伤保险条例(4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4分)为三大重点。考试形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制度,适用范围和取得条件是高频考点。
1.1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第二条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记忆口诀:「建矿为烟民」——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民爆)。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2 取得条件(13项)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厂房、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标准
-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程序要点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点
记忆要点:有效期3年、提前3个月延期、45日审查,这三个时间数字是高频考点。
区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不是5年);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建厅发证;煤矿企业以矿(井)为单位取得;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厅负责监督。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新条例全面规范煤矿安全。
2.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第七条条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处(三级垂直管理)。
2.2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
| 项目 | 要求 |
|---|---|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30日内审查完毕 |
| 安全设施验收 |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依《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 |
| 主要负责人职责 | 7项,包括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等 |
| 机构设置 | 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五职矿长 | 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
| 领导带班制度 | 井工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 |
| 劳务派遣 |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
| 安全限员 | 实行安全限员制度 |
关键变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限为30日(不是45日);停产整顿后恢复生产,验收期限为20日。
2.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17类)
主要包括: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瓦斯超限作业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措施
- 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超层、越界开采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 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 未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
-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
- 未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 承包后未重新取得许可证或再次转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外包
-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责任不明确
-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4 停产整顿与关闭
停产整顿后恢复生产程序:整改→申请→县级以上监管部门20日内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关闭的情形: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
- 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生产
- 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
-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80日内3次或1年内4次受处罚等)
2.5 法律责任要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 |
|---|---|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煤炭+设备;违法所得大于等于10万的,处2-5倍罚款;小于10万的,处10-20万罚款 |
| 重大隐患仍生产 | 停产整顿,处50-200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处3-15万罚款 |
| 发生事故对企业的罚款 | 一般50-100万;较大150-200万;重大500-1000万;特别重大1000-2000万 |
| 主要负责人事故罚款 | 一般40%;较大60%;重大80%;特别重大100%(上年年收入)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点区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尤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
3.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 如实提供施工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 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 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拆除方案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2 设计及监理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
-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中注明,提出指导意见
- 地下管线防护、外电防护、深基坑工程须注明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提出保障安全措施建议
监理单位: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 发现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出租单位:出租设备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安装拆卸单位:须有相应资质;编制拆装方案,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自检,出具合格证明。
3.3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vs 项目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隐患 |
|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
|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方案须专家论证。
其他要点:
- 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施工单位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支付),期限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章分值最重的条例,每年5-6分。涵盖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链条,监督检查措施、许可证管理、运输安全是高频考点。
4.1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第二条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环保法律执行。
不适用本条例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4.2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 部门 | 主要职责 |
|---|---|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
| 公安机关 |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 |
| 质检部门 | 核发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环保部门 | 废弃危化品处置监管,环境监测 |
| 交通部门 | 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人员资格认定 |
| 卫生部门 | 毒性鉴定 |
监督检查措施(7条):
- 进入作业场所检查,查阅资料
- 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 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责令停止使用
-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场所,扣押危化品
-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查封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是任何人可自行查封。
4.3 生产、储存安全
| 要点 | 规定 |
|---|---|
| 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报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45日内作出决定 |
| 管道安全 | 可能危及管道的施工,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 |
| 安全评价 | 每3年一次,报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备案 |
| 重复使用包装物记录 | 保存不少于2年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 | 记录数量流向;设治安保卫机构,配专职保卫人员 |
| 储存要求 | 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危化品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
| 转产停业 | 处置方案报县级应急、工信、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4.4 使用安全
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申请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应急预案和器材、进行安全评价。
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45日内作出决定。
4.5 经营安全
不需要经营许可的情形:
- 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产品
- 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经营
| 经营类型 | 审批机关 | 审查时限 |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经营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30日 |
| 其他危化品经营(有储存)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30日 |
| 其他危化品经营(无储存)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30日 |
特别规定: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
- 销售、购买后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4.6 运输安全
| 要点 | 规定 |
|---|---|
| 运输许可 |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 |
| 人员资格 |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等须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
| 押运人员 | 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 | 托运人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公安申请通行证 |
| 内河运输 |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
| 丢失报告 | 途中丢失、被盗、被抢,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4.7 应急救援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救援,向当地应急、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 道路运输事故,还须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制度是核心,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燃放五类许可证的申请机关和审查时限是高频考点。
5.1 基本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
5.2 许可证体系
烟花爆竹各类许可证对比
记忆要点:生产审两级,批发市局30日,零售县局20日,运输公安3日,焰火燃放找公安。
5.3 生产安全重点
- 生产企业的危险工序人员(药物混合、造粒、装药等)须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原料用量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制
-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立即向当地应急和公安部门报告
5.4 燃放安全
禁止燃放地点(7类):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制度覆盖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五个环节。重点掌握销售购买的特殊规定和爆破作业管理。
6.1 许可证体系
| 环节 | 审批机关 | 许可证 | 备注 |
|---|---|---|---|
| 生产 | 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生产许可证 | 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备案 |
|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申请 | |
| 销售 |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销售许可证 | 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备案 |
| 购买 | 县级公安机关 | 购买许可证 | — |
| 运输 | — | 运输许可证 | — |
| 爆破作业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备案 |
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可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不需销售许可证),但不得超出核定品种、产量。
6.2 销售购买特别规定
- 销售、购买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
- 销售企业保存购买单位许可证、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年备查
- 销售企业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县级公安备案
- 购买单位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县级公安备案
6.3 爆破作业管理
- 爆破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 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
- 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当班清退回库
- 领取发放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点掌握特种设备的时间要求和事故分级。
7.1 时间要求汇总
| 项目 | 时间要求 |
|---|---|
| 使用登记 | 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直辖市或设区的市) |
| 自行检查 | 每月一次 |
| 定期检验申请 |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试运行 | 每日使用前 |
| 电梯清洁润滑检查 | 至少每15日一次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会议 | 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
7.2 事故分级
| 等级 | 死亡 | 重伤 | 直接经济损失 |
|---|---|---|---|
| 特别重大 | 大于等于30人 | 大于等于100人 | 大于等于1亿元 |
| 重大 | 10-30人 | 50-100人 | 5000万-1亿元 |
| 较大 | 3-10人 | 10-50人 | 1000万-5000万元 |
| 一般 | 小于3人 | 小于10人 | 1万-1000万元 |
特殊情形: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特别重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较大;电梯轿厢滞留2小时以上=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特别重大→国务院;重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较大→省级;一般→设区的市级。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应急预案演练频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值班制度是高频考点。
8.1 应急预案演练频率
| 主体 | 演练频率 |
|---|---|
| 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 | 至少每2年1次 |
| 危险物品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 至少每半年1次 |
8.2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例外: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队伍签协议。
产业聚集区: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8.3 应急值班制度
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的单位:
- 县级以上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危险物品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轨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 应急救援队伍
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值班: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单位。
8.4 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
- 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
- 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 通知可能受影响单位和人员
-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 请求邻近救援队伍
- 维护现场秩序,保护证据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每年3-4分,事故分级、报告时限、调查层级、批复时限是必考内容。
9.1 适用范围与事故分级
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不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记忆要点: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事故等级从重确定,只会因伤亡增加而升级。
9.2 事故报告
| 主体 | 时限 | 报告对象 |
|---|---|---|
| 现场有关人员 | 立即 | 本单位负责人 |
| 单位负责人 | 1小时内 |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 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 每级不超过2小时 | — |
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
报告内容: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措施。
9.3 事故调查
| 事故等级 | 调查组织 |
|---|---|
| 特别重大 |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 |
| 重大 | 省级人民政府 |
| 较大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 一般 | 县级人民政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
调查组组成: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邀请检察院参加。
提交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最长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
9.4 事故批复
| 事故等级 | 批复时限 |
|---|---|
| 重大、较大、一般 | 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 |
| 特别重大 | 30日内,可延长最长30日 |
9.5 法律责任
| 行为 | 处罚 |
|---|---|
| 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 | 上年年收入**40%-80%**罚款 |
| 谎报、瞒报、伪造现场、销毁证据、拒绝调查、作伪证、逃匿 | 单位100-500万罚款;责任人上年年收入**60%-100%**罚款 |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每年4分。工伤认定情形(应当认定、视同、不得认定)、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核心考点。
10.1 适用范围与缴费
覆盖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基金用途: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兴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10.2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工伤(7种):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害
-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下落不明
- 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3种):
- 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害
-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3种):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
- 自残或自杀
10.3 工伤认定程序
| 主体 | 时限 |
|---|---|
| 用人单位 |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
| 职工、近亲属、工会 |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1年内可直接申请 |
| 社保部门决定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
举证责任:职工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0.4 劳动能力鉴定
| 事项 | 规定 |
|---|---|
| 申请 |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
| 专家组 | 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 |
| 鉴定时限 | 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30日 |
| 再次鉴定 | 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申请,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复查鉴定 | 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申请 |
10.5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
| 停工留薪期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按月支付 |
|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 生活护理费(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护理费(部分不能自理) | 30% |
伤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
| 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按月伤残津贴 |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90% |
| 二级 | 25个月 | 85% |
| 三级 | 23个月 | 80% |
| 四级 | 21个月 | 75% |
五级、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可本人提出解除。补助金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津贴五级70%、六级60%。
七级至十级:合同到期可解除。补助金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福利(不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第十一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掌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1000人以上)、安全许可层级及承办者安全责任。
11.1 定义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第二条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人才招聘会等。
不适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11.2 安全管理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11.3 安全许可
| 预计参加人数 | 许可机关 |
|---|---|
| 1000-5000人 | 县级公安机关 |
| 5000人以上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机关 |
| 跨省举办 | 国务院公安部门 |
11.4 各方职责
承办者:制定工作方案、保障临时设施安全、安全检查、按核准人数售票、落实应急救援、配备专业保安。
场所管理者:保障场所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监控和消防设施完好、提供停车场地。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实施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指导培训、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禁忌劳动范围(一般禁忌、经期禁忌、孕期禁忌)、产假待遇是高频考点。
12.1 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
- 矿山井下作业
-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25公斤
经期禁忌:
- 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
- 第二、三、四级低温作业
- 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 第三、四级高处作业(15m以上)
孕期禁忌(10类):
- 有毒物质超标的作业(铅、汞、苯等)
- 抗癌药物、已烯雌酚生产,麻醉剂气体作业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操作
- 高处作业(2m以上)
- 冷水作业(12℃以下)
- 低温作业(5℃以下)
- 第三、四级高温作业
- 第三、四级噪声作业
- 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 密闭、高压室、潜水、强烈振动、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
12.2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 阶段 | 保护措施 |
|---|---|
| 孕期 |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
| 怀孕7个月以上 |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 产前检查 | 计入劳动时间 |
| 产假 | 98天 + 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1个+15天 |
| 流产(未满4个月) | 15天产假 |
| 流产(满4个月) | 42天产假 |
| 哺乳期(未满1周岁) |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1小时) |
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支付。
🔍 考点地图
下面用考点地图的形式梳理本章核心知识结构,帮助快速记忆。
核心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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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范围(口诀"建矿为烟民"——建筑、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13项条件;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45日内审查;未发生死亡事故可免审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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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三级监察体制(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五职矿长(矿长、总工、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制度;重大隐患17类;停产整顿验收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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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链条监管;安全条件审查45日;3年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经营许可30日审查;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通过道路运输须配备押运人员;禁止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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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4级(死亡/重伤/经济损失);报告时序(立即→1h→2h);60日调查(可延长60日);批复时限(重大较大一般15日,特别重大30日);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道路交通/火灾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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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7种/视同3种/不得认定3种;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职工1年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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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政府每2年1次演练;高危单位每半年1次演练;应建应急队伍的单位;应急值班制度(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单位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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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矿山井下禁止;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孕期7个月以上不加班夜班;哺乳期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事故等级划分对照表
记忆要点: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事故等级从重确定,只会因伤亡增加而升级。分为死亡、重伤、经济损失三个维度,一个维度达标即按该等级处理。
本章小结
第六章核心考点清单:
- 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建矿为烟民)、13项条件、有效期3年、45日审查
- 煤矿安全生产:2024年新条例、三级监察体制、五职矿长、重大隐患17类、停产整顿验收20日
- 建设工程安全:总承包负总责、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意外伤害保险
- 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3年安全评价、双人收发保管、内河禁运剧毒化学品
- 烟花爆竹:5类许可证体系、生产两级审查、禁止燃放7类地点
- 民用爆炸物品:5环节许可证、现金交易禁止、3日内备案
- 特种设备:时间要求汇总、4级事故分级
- 事故应急:政府2年一演练、重点单位半年一演练、应急值班制度
- 事故报告调查:4级事故分级、1小时报告、60日调查、15/30日批复
- 工伤保险:应当认定7种/视同3种/不得认定3种、30日申请、停工留薪12个月、伤残待遇标准
- 大型群众性活动:1000人以上、承办者负责、3级许可
- 女职工保护:禁忌劳动3+4+10类、产假98天、生育津贴规定
本章内容量大,建议分3-4次学习,重点突破危险化学品、工伤保险和事故报告三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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