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掌握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等五部单行法律的核心制度和要求。本章在考试中分值占比约9-10分,是法律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在考试中占比约 9-10 分,是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的集中体现。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考查频率最高(3-5分),其次为消防法(1-3分)和建筑法(1-2分)。考试形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重点考查各法的适用范围、核心制度和法律责任。
| 章节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 0 | 0 | 0 | 0 |
| 第二节 消防法 | 1 | 3 | 3 | 2 |
|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 1 | 2 | 1 | 1 |
|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 5 | 3 | 4 | 3 |
| 第五节 建筑法 | 2 | 1 | 2 | 0 |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适用范围要点:
- 领域:领陆、领水(含12海里以内的领海)和领空
- 管辖的其他海域: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第第七条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原则是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核心制度,也是历年考试的高频考点。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 法律条文 | 内容 |
|---|---|
| 第十条 |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第十一条 |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
| 第十三条 |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第十四条 |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
注意: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而非3个),且要求是"能行人的"安全出口。矿柱、岩柱在保护期限内绝对不得开采。
四、矿用特殊设备、器材的安全保障
矿山安全法第第十五条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氧气浓度19.5%~21%≤23.5%)
五、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七类事故隐患:
-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 其他危害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节 消防法
一、火灾预防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消防法第第十条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建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类型 | 要求 |
|---|---|
| 特殊建设工程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 其他建设工程 | 未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第十五条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方式 | 时间要求 |
|---|---|
| 告知承诺方式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对承诺的场所进行核查 |
|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
-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法第第十七条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职责外,还应当: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消防组织的规定★★★★★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是每年必考的考点,务必牢记。
消防法第第三十九条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记忆口诀:"大核电厂、机场港口、大易燃、大仓库、远大大、远古建"。注意"大型"是关键限定词,小型企业不在此列。
三、灭火救援的规定★★★★★
报警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疏散义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力:
| 权力事项 |
|---|
| 使用各种水源 |
|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
|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
|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
|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等 |
|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
费用规定: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是高频考点,重点掌握交通信号、道路施工、停车场和特殊场所的规定。
| 法律条文 | 内容要点 |
|---|---|
| 第二十五条 |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信号灯、标志、标线、警察指挥) |
| 第二十六条 | 红灯→禁止通行,绿灯→准许通行,黄灯→警示 |
| 第二十七条 |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
| 第三十条 | 道路损毁或交通设施灭失的,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
| 第三十一条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施工作业:
- 施工作业完毕,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停车场规定: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特殊场所: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按规划设置盲道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基本原则: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不得超车的情形:
-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 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 口诀:「右让左,左让直,转弯让直行」
人行横道:
-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危险物品运输: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
特种车辆优先权: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
-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非机动车规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六十七条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
-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禁止拦截: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特种设备的监察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二条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形: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 适用 | 不适用 |
|---|---|
|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 | 军事装备、核设施 |
| 电梯、起重机械 | 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海上设施、船舶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许可制度: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设计文件需经鉴定的设备: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出厂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的特殊规定:
-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或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施工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竣工移交: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三十三条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其他特种设备:根据情况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
-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设备及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时间要求汇总:
| 项目 | 时间要求 |
|---|---|
| 使用登记 | 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 |
| 定期检验申请 |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
| 自行检查 | 每月至少一次 |
| 电梯清洁、润滑等 | 至少每15日一次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试运行 | 每日投入使用前 |
| 修理后资料移交 | 验收后30日内 |
报废与继续使用: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报废,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未达到报废条件的,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条件:
-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检验检测人员管理:
- 必须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 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六、安全监管
| 制度 | 要求 |
|---|---|
| 安全监察指令 | 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处置措施,随后补发 |
| 监督检查人员 | 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 |
| 禁止重复许可 | 不得要求已在外地取得许可的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
| 吊销许可证后果 | 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许可申请 |
第五节 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法第第七条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制度 | 要求 |
|---|---|
| 开工期限 |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 |
| 延期 | 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中止施工 | 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发包规定: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联合承包:
-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不同资质等级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规定:
-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高频考点,重点关注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和装修工程的规定。
| 法条 | 内容要点 |
|---|---|
| 第三十八条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第三十九条 | 施工现场应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应封闭管理 |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
| 第四十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
| 第四十五条 |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四十九条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 第五十条 | 房屋拆除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
| 第五十一条 |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主体 | 质量责任 |
|---|---|
| 总承包单位 | 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
| 总承包与分包 | 就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 勘察、设计单位 | 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
| 建筑施工企业 | 对施工质量负责 |
禁止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偷工减料
-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五、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处罚 |
|---|---|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责令改正,可以罚款 |
| 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肢解发包 | 责令改正,罚款 |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责令停止,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
|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
| 转包或违法分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
🔍 考点地图
下面用考点地图的形式梳理本章核心知识结构,帮助快速记忆。
核心考点速记:
-
矿山安全法:适用范围(领域+管辖海域);矿井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矿柱岩柱不得开采;有毒有害物质和含氧量须检测。
-
消防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建部门);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五类单位应建专职消防队(口诀"大核电厂、机场港口、大易燃、大仓库、远大大、远古建");灭火救援不得收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右侧通行、分道通行;危险物品运输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高速公路限速120km/h,低于70km/h禁入;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15km/h。
-
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大类特种设备(口诀"游客专起电压锅");设计文件须鉴定设备(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30日内;电梯制造单位对安全性能负责,每15日清洁润滑检查。
-
建筑法(★★):施工许可(三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中止满一年需核验);总承包负总责,主体结构自行完成;联合承包按资质等级低者承揽;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五部单行法律核心要点对比
记忆要点:特种设备安全法考查频率最高(3-5分),其次是消防法(1-3分)和建筑法(1-2分)。
本章小结
本章核心考点清单:
一、矿山安全法
- 适用范围: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 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矿井安全出口: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 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毁坏
二、消防法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五类单位(必考)
- 灭火救援规定:不得收费、政府补偿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通行条件:施工需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交管部门同意
- 机动车通行: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不得超车的情形
- 高速公路:最高时速120公里,低于70公里的车辆不得进入
-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 危险物品运输: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范围(八大类)
- 设计文件需鉴定的设备: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使用登记: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
- 电梯:制造单位对安全性能负责,每15日清洁润滑检查
- 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 报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通过安全评估继续使用(需变更登记证书)
五、建筑法
- 施工许可:三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
- 发包与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
- 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负责
- 装修工程:涉及承重结构变动,需原设计单位出方案
-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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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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