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本章是考试占比最大的章节(18-23分),涵盖全部核心考点。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在考试中占比约 18-23 分,是分值最高的章节。涵盖全法全部七节内容,其中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重中之重(年均 10-13 分)。题型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记忆型与应用型并重。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注意排除适用的七类特殊领域。
1.1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适用范围要点:
-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 不适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民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医院从事教育活动、医疗活动虽营利,但具有公益性,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 自然人假冒非法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
1.2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高频考点:排除适用的七类领域要牢记(消防、道交、铁交、水交、民航、核与辐射、特种设备)。2023年多选考了核电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的问题,注意核电≠核与辐射安全。
第二节 基本规定
本节重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认定、乡镇街道职责、委托中介后的责任归属。高频考点,每年必考1-2分。
2.1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第三条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五要素
记忆要点:记忆口诀:'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顺序不能乱。
2.2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判断规则:
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生病、学习等不能主持全面工作)时,由其授权或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副职或其他人)认定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第七条 / 第六十条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关键词:监督权、建议权,无实权(无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撤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2.4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第九条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原则上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可决定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注意: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5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第十条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6 委托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第十五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或检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本节是全章重中之重,考试年均10-13分。涵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投入、机构配备、教育培训、"三同时"、重大危险源、风险分级管控、危险作业、交叉作业、发包出租、工伤保险等15个考点。
3.1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 vs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比
记忆要点:记忆口诀:主要负责人 '定机制、定投入、定预案、报事故';安全管理人员 '参与、记录、检查、制止'。
3.2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三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资金投入保证主体:
-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 → 董事会
- 一般国有企业 → 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
- 个体工商户等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安全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户核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和"三同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
3.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四条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两类配备规则:
- 高危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无论人数多少,必须设机构或配专职
- 其他单位 →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机构或配专职;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均可
3.4 高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六条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注意范围:四类单位(危化品生产/储存 + 矿山 + 金属冶炼)的安管人员任免才需告知,建筑施工、运输等不需要。
3.5 考核合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七条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矿山、危化品单位安管人员中注安师比例应达15%左右。
3.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八条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类人员的培训规定:
- 被派遣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培训
- 实习生: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应培训并提供防护用品;学校协助
-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3.7 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一条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全流程:
- 安全预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项目须进行
- 安全设施设计: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 → 高危项目须报有关部门审查
- 施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 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 合格后方可投产
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本条的安全评价是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注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因项目类型不同而异(煤矿→省级煤矿监管部门;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应急管理部门;装卸危化品→交通运输部门)。
3.8 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违反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20万元)。
3.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
重大危险源四项措施: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备案。注意:应急预案告知对象是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备案对象是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10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一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要点:
- 一般事故隐患 → 立即组织整改(车间/班组负责人)
- 重大事故隐患 → 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 排查治理情况 → 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重大事故隐患 → 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双报告"**
3.11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三条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种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均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一区域同时进行多种危险作业时,应当分别安排专人。
3.12 交叉作业与发包出租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交叉作业: 须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管人员。
发包出租: 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
3.13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一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强制、全额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强制、商业保险、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是高频考点,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紧急撤离权、赔偿权等;义务包括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接受培训、及时报告隐患。
4.1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二条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死协议"无效: 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注意: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4.2 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五条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撤离权要点:
- 先停止作业 →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 无效时再撤离
-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
- 注意与《劳动合同法》中"不服从管理"的区别
4.3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六条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原则:工伤 + 民事,二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赔偿不影响民事赔偿请求权。
4.4 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九条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四大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以及执法检查要求、停电措施、公益诉讼、黑名单制度是考点。
5.1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第六十五条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监督检查四大职权
记忆要点:四种职权不是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一般性规定,特别注意: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2 执法检查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第六十七条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检查情况应作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部门报告。
5.3 停止供电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第七十条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停止供电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该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5.4 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第七十三条 / 第七十四条条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5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第第七十四条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注意:不是"应当"提起,是"可以"提起。
5.6 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第七十八条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曝光。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要求、事故报告和抢救义务、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评估是本节核心考点。
6.1 应急救援组织与装备
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二条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6类): 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单位(7类): 上述6类 + 危险物品运输单位。
注意区分"建立组织"和"配备器材"的范围差异。运输单位只需配备器材,不需建立组织(规模小的可指定兼职人员)。
6.2 事故报告和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三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时间: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 安全监管部门 → 2小时内上报
- 抢救过程中因救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不属于故意破坏现场
6.3 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六条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涉及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关闭情形、事故罚款等。重点记忆罚款数额和比例。
7.1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果严重: 吊销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禁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五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事故罚款标准
记忆要点:注意: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7.3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六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7.4 事故单位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罚款标准
记忆要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上述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5 主要负责人事故期间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7.6 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三要件:违反本法规定 + 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 拒不改正。按原处罚数额按日累加计算(非倍增)。
7.7 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类关闭情形: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一年内4次受到行政处罚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 考点地图
下面用考点地图的形式梳理本章核心知识结构,帮助快速记忆。
核心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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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七类(消防、道交、铁交、水交、民航、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口诀"铁水航道特消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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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职责(7项)vs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7项):主要负责人"定机制、定投入、定预案、报事故";安管人员"参与、记录、检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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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配备(★★★★):高危单位(金矿危建运)必设机构或配专职;其他单位超100人设机构或配专职,100人以下可配专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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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流程(★★★):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高危项目需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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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四项措施(★★★):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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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须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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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与发包出租(★★★★):交叉作业须签书面协议+指定专职安管人员;发包出租须签协议+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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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工伤+民事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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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罚款(★★★):主要负责人事故罚款:一般40%/较大60%/重大80%/特别重大100%(年收入);单位罚款:一般30-100万/较大100-200万/重大200-1000万/特别重大1000-2000万。
主要负责人 vs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比
记忆要点:主要负责人侧重'决策、组织、保证',安管人员侧重'参与、检查、纠正、督促',务必区分清楚。
本章小结
本章核心考点清单(按分值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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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0-13分):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职责(对比记忆)、安全投入保证主体、机构配备规则(高危vs非高危)、安全培训(派遣工/实习生)、"三同时"流程、重大危险源四项措施、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交叉作业协议、发包出租管理、工伤保险vs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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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4分):中介机构虚假报告处罚、主要负责人事故罚款(40%/60%/80%/100%)、关闭情形(180日3次/1年4次)、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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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1-3分):紧急撤离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生死协议"无效、工伤+民事双赔、隐患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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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3分):四大职权、停电提前24h、公益诉讼(仅检察院)、黑名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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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1分):工作机制五要素、主要负责人判断、乡镇街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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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2分):6类单位须建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报告时序(立即→1h→2h)、一年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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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0-2分):排除适用7类、生产经营单位界定
章节练习
完成本章学习后,建议做一次章节练习,检验学习效果。共25道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 开始章节练习 — 本章是考试重点,目标正确率 85% 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章。建议结合真题反复练习。
章节练习
完成本章习题,检验学习效果。目标正确率 80%以上即可进入下一章。